公安局是公安機關的組織形式,是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公安局通常分為: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了縣級公安局,前幾個可以按城區劃分分局。具體公安局壹般由當地政府領導,上級公安廳、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它指導包括各級公安局在內的全國公安工作。受當地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雙重領導。
立案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權限範圍的劃分。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刑事案件和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聯系等。既不同又相互關聯。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2)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利用職權決定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事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和軍內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洋警察部門管轄的海(島)岸線以外的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刑事案件。發生在沿海港口、碼頭、海灘、平臺輪停泊點等地區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