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洗錢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見的洗錢方式有哪些?
洗錢的常見方式有:
1.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所得現金直接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壹般用於清理金額較小的贓款;
2、通過開設酒店、歌舞廳等每天需要大量現金的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
3.用非法獲得的現金購買房產,以房產訂購業務為名,制造表面上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4.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可以通過證券業務活動將非法資金轉化為高流動性資產,同時可以通過無記名支票的方式達到隱名的目的;
5、購買黃金、珠寶等。轉化或掩蓋犯罪所得。藝術品、郵票和其他收藏品也成為洗錢者將大量現金轉化為不引人註目的資產的載體;
6.利用發展中國家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於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本流動的監管相對薄弱,黑錢可以很容易地以投資的名義進入這些國家,然後以公開的方式撤出;
7.在銀行保密制度嚴格的國家開戶,存現金。
8.投資建立公司和實體作為洗錢工具;
9.利用外貿優勢,高價收購壹些劣質產品或廢舊產品、廢物,向境外“賣家”匯款,轉移非法資金,使其披上合法外衣;
10,使用專業人士。洗錢者通過各種手段利用、收買證券經紀人、財務顧問、會計師、律師,為其提供包括訴訟在內的咨詢和專業服務,有的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11,使用國際匯兌業務。隨著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於國際金融業務規範不統壹,洗錢者往往能找到漏洞,利用國際匯款業務轉移黑錢;
12,利用賭博和買彩票洗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以及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