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少有關於器官移植接受者和捐獻者的壹般性規定。
從相關法律法規來看,由於出臺較早,對捐贈人和受贈人的規定較少,態度保守,現有規定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形同虛設。比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關於捐獻者之間關系的規定只有兩條,對關系的解釋也比較籠統,實際上導致了捐獻者來源的缺失和器官買賣的出現。這就要求我們對具體條款進行重新設計,有必要適當增加規範贈與人的條款,使其能夠靈活適應實踐。
2.捐贈人的民事權利保護不力。
目前的立法在保護器官移植捐贈者的公民權利方面很薄弱。作為器官移植的法律主體之壹,捐獻者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僅體現在捐獻者的知情權、撤銷權、未成年人保護和壹般賠償方式上,不利於提高公民捐獻器官的積極性;其次,現行法律保護受助者的生命權、健康權和隱私權。但是,由於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現行立法不能充分保護受贈人的權利。比如“跨腎移植”的案例,在實踐中可能並不總能得到支持,或者即使有合適的供體,也要花費不菲,讓很多人望而卻步。為了促進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有必要進壹步完善對捐獻者的民事保護,消除困難,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體器官移植。人體細胞和人體組織如角膜、骨髓的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從人體器官捐獻者處獲取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肺、肝、腎、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受者體內,替換受損器官的過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