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有以下特點:
1,合同標準化
期貨是壹種合約,期貨合約中的所有條款都是事先約定好的,比如商品數量、保證金比例、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只是期貨的價格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2.集中交易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場外投資者只能委托經紀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交易所成為任何買方或賣方的交易對手,為每壹筆交易提供擔保。
3.雙向交易
期貨是T+0交易系統,可以雙向交易。投資者可以買漲也可以買跌,投資者開倉時以與交易方向相反的方向交易即可解除履約義務。
4.有杠桿作用。
期貨實行保證金制度。在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只需要繳納10%左右的保證金就可以獲得交易權,從而完成整個期貨交易,所以期貨交易是有杠桿的,會放大風險和收益。
期貨交易是指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衍生問題:
成立期貨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章程;
(四)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期貨公司經營所必需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期貨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