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依法由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土地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市縣政府土地部門審查制定征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的計劃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土地征用的實施程序
1,征地公告發布。
(1)發布單位:市、縣政府。
(2)發布範圍: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範圍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時限等。
(4)公告的後果:公告後種植或種植的農作物或修建的建築物不納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書等證件。
(5)未登記的後果:納入賠償範圍。
3.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起草機關: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起草依據:土地登記資料、實地調查結果、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公布方案,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五)審批: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請市、縣政府批準。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認定審批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2)費用繳納:俠客自方案出臺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繳納。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和各項建設的用地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