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稱:李洋舉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妨礙公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窩藏、妨礙作證罪、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
偵查機關查明,以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儋州,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組織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其在當地的強勢地位,插手土地、賭場、娛樂場所、礦產資源、農貿市場、醫院、木材等多個行業和領域,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和政法機關領導幹部作為“保護傘”。
故意殺人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還要看案件的整體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適用死刑必須十分慎重,應當區別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壹般不應立即執行死刑。要註意嚴格區分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在直接故意殺人和間接故意殺人的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在處罰上應該有所區別。雖然間接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的故意性質和內容完全不同。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而不註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內容,這是錯誤的,應該在今後的工作中予以糾正。只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能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生只有在特定義務人(如醫生、嬰兒父母)未盡義務的情況下才能構成。
審理故意殺人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在於:第壹,直接故意殺人具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無論被害人是死是活,都不主動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有直接故意殺人未遂,但沒有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2.應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針對“安樂死”,認為應通過立法解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在立法無法解決之前,主動或者經本人同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情節較輕的,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自殺行為,在自殺過程中,沒有任何強迫或欺騙行為,不具備本罪特征,不應以本罪定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壹般認為情節較輕的是防衛過當、殺人過當;基於憤慨的殺戮;因被害人長期受迫害而殺人;等壹下。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壹般應輕於直接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本罪俗稱“大義滅親”,量刑時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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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是指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