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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委托背書收款的被背書人不能再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授予被背書人代理權的背書。由此可見,這種背書方式的目的不是轉讓票據權利,而是授予他人壹定的代理權。其所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於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轉移關系,而是民法上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這種關系形成後,被背書人可以作為代理人行使票據上的壹切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並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

支票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匯票有壹些限制,具體如下:1。法律禁止背書(考慮行為的法律形式)。

(1)匯票已被拒絕;

(2)該匯票已被拒絕付款;

(3)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中的付款權已經喪失。

2.任意禁止背書(考慮到該行為的法律後果)

(1)“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可轉讓”字樣後,再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的,該轉讓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僅具有普通債權轉讓的效力,出票人不對受讓人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可轉讓”字樣,然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所有直接取得背書的當事人不負責任。

三、質權人取得票據(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建立的是壹種保證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轉讓與讓與的關系。因此,質權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轉讓。

(2)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背書人的票據責任。

(3)票據質押時,出質人僅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名的,或者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者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委托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然是票據的持有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權和追索權),沒有取得票據權利,所以不能轉讓。

(2)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背書人的票據責任。前兩者是從普通背書的形式考慮,後兩者是不能轉讓的特殊背書。如果直接分割,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下:

1.已被拒絕承兌的票據

2.被拒絕付款的票據。

3.後續當事人取得的帶有“不可轉讓”字樣的匯票。

4.質權人取得的匯票

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

綜上,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受出票人或持票人明確限制,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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