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匯票有壹些限制,具體如下:1。法律禁止背書(考慮行為的法律形式)。
(1)匯票已被拒絕;
(2)該匯票已被拒絕付款;
(3)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權利中的付款權已經喪失。
2.任意禁止背書(考慮到該行為的法律後果)
(1)“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可轉讓”字樣後,再以背書方式進行轉讓的,該轉讓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僅具有普通債權轉讓的效力,出票人不對受讓人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可轉讓”字樣,然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所有直接取得背書的當事人不負責任。
三、質權人取得票據(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建立的是壹種保證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轉讓與讓與的關系。因此,質權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轉讓。
(2)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背書人的票據責任。
(3)票據質押時,出質人僅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名的,或者出質人未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者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委托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然是票據的持有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權和追索權),沒有取得票據權利,所以不能轉讓。
(2)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背書人的票據責任。前兩者是從普通背書的形式考慮,後兩者是不能轉讓的特殊背書。如果直接分割,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如下:
1.已被拒絕承兌的票據
2.被拒絕付款的票據。
3.後續當事人取得的帶有“不可轉讓”字樣的匯票。
4.質權人取得的匯票
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
綜上,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等。,受出票人或持票人明確限制,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表背書人行使委托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