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壹規定成為我國追究虛假廣告受害人民事責任的基本條款,也成為明星演員規避廣告民事責任的隱形條款。廣告法規定了哪些主體在虛假廣告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什麽情況下承擔什麽樣的民事責任。那麽,廣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主體,如明星、專家、名人,無論在虛假廣告活動中扮演什麽角色,起什麽作用,都不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甚至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道德倫理責任。
(2)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填補了這壹空白。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法規定,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到案例,明星代言行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取決於該明星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廣告是否屬於虛假廣告。如果是虛假廣告,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是虛假廣告,就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是否屬於虛假廣告成為明星代言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條件。
(3)民法
《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名人代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和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顯然,明星代言行為是在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相互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名人代言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應當承擔責任;名人代言人與他人侵權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理論,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1,主觀過錯;2.侵犯事實;3.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