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1.電子送達必須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通過專門的電子送達系統進行;
2、電子送達需征得當事人同意,並在送達前簽署書面確認;
3.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達時應當保證數據安全、真實、完整、可靠;
4.因網絡故障或技術原因無法及時送達的,以其他方式送達。
法院有以下送達方式:
1,直接發貨是最基本的發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壹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時候,可以由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字;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
5.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公開訴訟文書。過了壹定時間,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壹種服務方式。
綜上所述,電子送達僅適用於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事案件,對於涉及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判決,電子送達可能會受到不同的規定和限制。此外,當事人在使用電子送達時,需要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郵件、短信等手段從事詐騙或其他違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