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M禁止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MLM禁止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傳銷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調查了解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的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八)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取得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事後應當立即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擴展數據
1.《禁止MLM條例》已經2005年8月6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8月6日起施行。《禁止MLM條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MLM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業績為基礎,向被發展人員計算並支付報酬,或者以支付壹定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加入資格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將後來者的錢分給先行者的收入。
3.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和手機,不集體上課。而是打著資本運作的旗號,吸引人騙錢,用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妳的親戚朋友,最後讓妳到了血本無歸的地步。
4.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征: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繳納費用才能獲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為基數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報酬的方法,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