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三姐妹遇到鄰居了嗎?在家裏吃飯?
阿玲,阿瓊,阿芳是老張家的女兒。張家是他們家的壹家之主,老張還有壹個兒子華。但2000年華去世後,隨著父母的去世和三個女兒的出嫁,老張家承包的土地由他叔叔耕種。然而,政府征用土地使得這些地塊的價值充分體現。他叔叔覺得既然他們結婚了,就不享有土地承包權,於是他就把這些土地全部改到自己名下,申請補貼。此外,鄰居還耕種了老張家的幾塊地,有爭議,所以最後對這些有爭議的土地的補償款沒有做出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老張當戶主時,曾承包過5人的田地,其中老張和妻子阿玲、阿瓊、阿華各占壹份。老張和阿花去世後,阿玲和阿瓊沒有在丈夫的村子裏拿到新的承包地。根據相關法律,他們分得的原承包地和繼承的承包地仍然有效,也就是說舊賬中的5塊承包地應該由阿玲和阿瓊享有,因為阿芳不能證明她出生後得到了承包地,也沒有證明她得到了婆家的土地。因此,方並不認為她有這個權利。最後,法院判決阿玲和阿瓊可以獲得賠償,駁回了兩姐妹的其他訴訟請求。阿芳沒有提供證據,因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她承擔。最後,她得不到賠償。
出嫁的女兒在壹定情況下可以獲得土地補償:出嫁的女兒可以繼續享受自己的權利,不需要在丈夫的家裏獲得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已婚婦女在婆家沒有取得新的承包地,或者到婆家後丈夫死亡、離婚的,繼續享有原承包地的權利。因此,即使已婚婦女的戶口已經遷出,如果已婚婦女沒有在其他地方取得新的承包地,她將繼續享有原承包地的權利,這意味著已婚女兒仍然可以獲得土地補償。像上面這個案例,阿玲和阿俊結婚後,土地其實是他們三叔耕種的,但是他三叔把地權改成了自己的名字,還是沒有效果。他三叔只享有他們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其他權利,所以他們可以獲得土地補償,沒有土地糾紛。由於阿芳無法證明自己出生後取得了承包地,並提供了未取得婆家新承包地的證明,最終無法獲得補償款。綜上,嫁出去的女兒在壹定情況下也能拿到土地補償款,和戶口沒有直接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