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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區別。

壹、社區委員會與社區居委會的區別

1,社群是指聚集在某壹領域的多個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形成的相互關聯的生活大群體;居委會是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二,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特殊性

與其他法人相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法人還具有以下特殊性:

1,設專場;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直接設立。村民委員會由行政村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

2、專項的變更和終止;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不會終止,除非村莊和城鎮合並或居民社區的劃分發生變化;

3.特殊功能;如前所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要從事公益事業,提供公共服務,與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職能有較大區別;

4.特殊組織;村民委員會壹般由村主任等村幹部組成,居民委員會壹般由居委會等幹部組成。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些成員都是通過公開選舉產生的。

5、責任特殊;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後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賬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撥付;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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