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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訴案件,什麽是自訴案件?

1.公訴案件,即刑事起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的案件;

2.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

公訴與自訴的區別;

1,定義不同。自訴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認定犯罪事實,對罪犯進行處罰的訴訟活動;

2.訴訟主體不同。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主動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的條件不壹樣。自訴的條件是有壹個合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於人民法院管轄。公訴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真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訴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自訴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即應提出刑事自訴,並提交法院。但是,如果自訴人寫自訴書確實有困難,可以口頭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書面告知,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書或者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3)具體索賠。

(四)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五)證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被告人超過三人的,自訴人在告知時應當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自訴人或者提起人。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但是,自訴人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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