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對暴力的定義
暴力是指以暴制暴的人在身體和精神方面對他人實施的暴力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了侵害他人身體、精神的行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構成暴力犯罪的基本條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違背自己的意誌的行為”。實施強制暴力的人被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刑法第310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是指以暴力為目的,或者以暴力脅迫為手段,聚眾鬥毆,造成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而暴力犯罪則不需要任何“犯罪手段”的要求,即行為。另外,暴力犯罪不需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213條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執行死刑時,不受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限制;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後又犯故意殺人等罪的,終身不得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終身不得減刑。”
3、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懲處: (壹)實施家庭暴力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四)虐待被監護人、收養人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違反上述規定的家庭暴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拘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強奸罪,是指故意強奸婦女公私財物的行為。
5.家庭暴力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裁。
這不僅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保護婦女權益的要求。從法律上講,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非法的。因此,暴力的定義與法律懲罰不壹致。所以,家庭暴力不是犯罪,而是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