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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不適用於刑事訴訟法。

法律主觀性: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壹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行輕微的刑事案件,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較為簡單的第壹審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時,還應當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書面建議,隨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對下列案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1)依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較大爭議的;(3)較為復雜的* * *同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有爭議的;(5)被告請求適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聾、啞的;(7)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八)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客觀性: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當場實施處罰時應當遵循的程序。1.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1。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應當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征。此外,如果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不適用於1,以及更為復雜的* * *相同犯罪案件;2.被告是盲、聾、啞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6.其他的不適合簡易程序。三。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註意事項1。簡易程序可以改為普通壹審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不能或者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入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不得另行起訴,但人民法院會將變更決定告知自訴人或公訴人。2.審前審查程序。對於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調取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和被告人供述的證據或者復制件。經預審,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入普通程序。3.審判程序適用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可以互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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