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美國殘疾人法案》( ADA)成為法律。這部法律保障所有殘疾人充分參與美國社會,就像1964民權法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分種族、性別、國籍、宗教。《美國殘疾人法案》涵蓋了所有因殘疾而嚴重限制壹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殘疾人。
《美國殘疾人法》第壹章禁止私人雇主、州和地方政府、職業介紹所和工會在就業申請程序、雇用、解雇、晉升、薪酬、職業培訓和其他條款、條件或雇用人員的特殊待遇方面歧視合格的殘疾人。殘疾人是指:極大限制壹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身體或精神障礙;這種殘疾是有記錄的;或者被認為有這樣的障礙。
壹名合格的殘疾雇員或申請人意味著他能夠在經過或不經過合理調整的情況下履行所討論的工作的基本職能。合理調整包括但不限於:方便殘疾人享受和使用員工目前使用的現有設施;工作調整、工作安排的調整、空缺職位的調任;獲取或調整設備或裝置,調整考試、培訓材料或政策,配備合格的閱讀者或講解設備(或人員)。
如果不會對用人單位的經營造成“過重負擔”,則要求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或已知殘疾的員工提供合理的調整。“過重負擔”是指考慮到用人單位企業的規模、財力、經營性質和結構等壹些因素,會造成大量困難或費用的行為。
雇主不需要通過降低質量或生產標準來提供合理的調整,雇主也沒有義務提供個人物品,如眼鏡或助聽器。
雇主不得向申請人詢問殘疾的現狀、類型或嚴重程度。但是妳可以詢問申請人執行特定工作職能的能力。工作邀請可以由體檢結果決定,前提是所有從事類似工作的員工都需要體檢。員工的體檢必須與工作相關,並符合用人單位的業務需求。
當雇主以使用毒品為由采取行動時,目前非法使用毒品的雇員和申請人不受《美國殘疾人法》的保護。檢測非法藥物的醫學檢查不受《美國殘疾人法案》的限制。對於非法吸毒者和酗酒者,雇主可以采取與其他雇員相同的績效標準。
《美國殘疾人法》第二章禁止在公共實體提供的所有項目、活動和服務中歧視合格的殘疾人。它適用於所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以及國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其他附屬機構或為特殊目的設立的行政區。
《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禁止“公共場所”作為“私人實體”歧視殘疾人。規定的營業場所包括銀行、餐館、超市、酒店、購物中心、私人體育場、劇院、私人日托中心、學校和大學、會計師或保險公司、律師和醫生辦公室、博物館和健身俱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