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蘇州孩子撫養費到期的依據是什麽?法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期限壹般至子女滿十八周歲。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壹般在孩子18周歲時結束。18以上子女尚不能獨立生活,父母確需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應另行起訴,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2.壹般保養費是多少?(壹)兒童保健量,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兒童的實際需求;2.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2)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按收入狀況分為:1。如果他們有固定收入,托兒費的數目壹般可以占他們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2.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當年收入或同行業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保育費的多少。壹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考標準確定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費。3、有特殊情況的,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殘疾兒童,可適當增加。三、贍養費的支付方式是1。壹次性付款。雖然有人認為應該謹慎使用這種支付方式,但目前由於人們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工作調動頻繁,也考慮到法院執行的效率;在法庭上,離婚涉及到孩子的撫養費,往往是這樣做的。並且這種方式被大多數當事人所接受。2.定期支付和定期實物支付壹般按月、季或年支付,貨物折扣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壹方。壹次性支付或對對對對折壹般以18周歲為基數,即具體數字為每月或每年的撫養金額乘以子女撫養至18周歲的金額,計算出壹次性支付總額。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後,由於生活的多變性,父母在其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和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要求增加、減少或者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理由包括:1)原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超過原金額。如果在上述原因發生後,不撫養孩子的壹方家長不增加費用,撫養孩子的壹方家長承擔,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生活費和教育費都要從實際出發。涉及人數較多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決定由個人承擔。現在比較突出的是擇校費。比如農村孩子被送到貴族學校讀書。如果必須壹次性支付5萬元或10萬元,雙方協商如何承擔費用。至於兒童保育費的減免,主要是針對提供者支付能力的降低和經濟收入的減少;或者子女在18歲以下但有收入,可以用自己的收入養活自己。因為在實踐中,目前壹次性支付的很多,壹般都是增加贍養費的變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是壹輩子的,但是因為18以上的子女都到了上大學的年齡,法律還是傾向於支付子女撫養費,直到他們大學畢業。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人在孩子成年後,不管孩子是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堅決拒絕支付贍養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得不起訴以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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