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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節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土地補償費根據被征用土地的面積計算,不考慮土地類型。壹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裏以內)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6000元,二類地區(副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裏至2737平方公裏以內)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土地補償費是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撥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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