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識客體的壹種方式。
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
2.法律思維是主體以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
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往往呈現出復雜混亂的現象。這些現象的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壹種理性的思維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和處理。法律思維雖然是壹個從現象到本質的思維過程,但這種思維是以法律真實的實現為標準的,即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
3.法律思維是建立在法律專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之上的。
與法律職業者相關的不僅是整個法律規範,還有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能憑空產生,必須建立在對事物的“預見”之上。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思維時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沒有依據和方向。
4.法律思維是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基礎的。
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案件,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法律思維通過法律規範的要求來區分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以區分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止爭為目的。
如上所述,法律思維是壹種法律方法,它不僅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本身的內在要求。法治理念指導下的法律思維問題將在下文討論。
法律思維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壹個判斷的過程,以結論和理由為結果,其實際意義在於定分止爭,即結案。分級是判斷爭議的對錯,停紛是在判斷的基礎上依法判決,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這裏,法律的目的和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擴展數據:
法律思維模式的步驟:
1,程序優先,即程序優於實體;
2、掌握法律術語的使用,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判斷事物;
3.保持回到過去的習慣,穩紮穩打;
4、邏輯嚴密,謹慎對待感情因素(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5.對探索事物的過程多做事實判斷,盡量少做價值判斷;
6.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追求事物的本質;
7、總有單壹的結論,是或不是有明確的界限並需要判斷。
法治首先要求法律人具有專業的法律思維。但這種法律思維往往不被普通人理解,有時法官的話很容易激起民憤。這裏有很多原因。比如有的法官會違法,自己是糾紛的最終裁判,是終極裁判。現在這麽多社會矛盾都集中在法官身上,這是大家都可以觀察到的原因。
法官的話容易激起民憤的另壹個原因是不容易被察覺。這是專業技術因素,也就是法律人特有的職業思維因素。近年來,許多熱點法律案件或事件引發爭議,這不僅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人與非法律人思維方式的差異和沖突。
所以,公眾在監督司法的同時,也需要理解法官正常的職業思維,最好能給予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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