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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權屬登記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第壹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承包。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第壹輪承包時間壹般是自始至終,承包期為15年。從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壹步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政策主要體現在:

1,延長土地承包期應在原土地承包期滿後,發包方與農戶簽訂的合同到期並續簽,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

2、原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群眾基本滿意,盡量采用原承包方式,直接延長承包期;

3.提倡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4.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5.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嚴禁將耕地轉為非耕地。

之所以經常看到“1998年二輪延包”這樣的話,是因為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是針對農村土地第壹輪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壹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開發性強的項目,如林木、森林、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更長。根據這壹政策精神,全國農村都將土地承包期確定為15年。1993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文件指出,“為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產力,原耕地承包期結束後,再延長30年。”此後,土地承包的擴展在全國各地展開。1998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提出“堅定不移地實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同時抓緊制定法律法規,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賦予農民長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全國迅速開展了承包延期工作,通常稱為1998年的第二輪承包延期,同時也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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