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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發票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虛開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對象不同,具體如下:

1,前者是普通發票;後者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偷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

2.後者是逃稅。采取虛開普通發票手段偷稅的,可以按照牽連犯處理原則,從重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介紹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存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行為,但為他人、為自己、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虛假數量或者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主要元素。主體均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此外,單位也可以成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單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主觀因素。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壹般具有營利目的。

綜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違反了國家稅收管理制度,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205條之壹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罪。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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