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審:由招聘單位人事部門或市縣人事局或組織部門派專員到應聘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走訪,通過查閱人事檔案、約談應聘人員的部門領導、直接主管、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況,最終形成政審報告;
2.函審:指招聘單位人事部門或市、縣人事局、組織部通過發送公函的方式獲取擬錄用人員的檔案,通過檔案完成政審;
1.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品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道德修養。
能力:主要指從事本職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主要是進取精神、工作態度和勤奮表現:主要是工作業績,包括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效益。
考核的重點:被考核人的工作業績和與擬增補崗位相關的實踐經驗。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2)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罷工;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4)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5)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0)因政治、經濟等問題正在審查中,尚未有結論。
(11)因觸犯刑法被免除刑事處罰。
(12)受過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的。
(13)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者(14)已被開除公職、黨籍、學籍。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
(16)在校期間受到過記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察看、留校察看)處分的畢業生被“記過”。
“學校以上的紀律還沒有解除:
(17)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18)在上壹年度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者最近兩年內兩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19)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