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出自雙方真實意願的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就有效。
2.私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3.私人壹方因其真實意思在補償協議上簽字;
4.補償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措施,不違反公序良俗。
符合上述要求的補償協議為有效協議,經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補償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通訊地址;
2.侵權的時間和過程;
3、賠償金額及包括的項目,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4.需要註明款項的支付時間,或者指定的收款賬號;
5.需要註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6.主要表明款項到賬後,雙方對該事項沒有爭議,任何壹方都不能就該事項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7.需要註明合同中載明的雙方通訊地址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地址,如原告住所地等。
8.需要註明協議的生效時間。例如,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補償協議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協商後實施補償的書面文件,也是被征收人獲得補償的依據,因此簽訂補償協議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