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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用語言破壞軍婚,詆毀軍嫂。依法該如何處理?

他人與軍嫂發生關系的,軍嫂應當承擔破壞軍婚罪的責任。如果士兵本身有問題,軍嫂不應該負責。而且打破軍婚的行為有重婚、同居、通奸三種,不同情況處罰標準也不壹樣。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分析

擾亂軍婚是指明知自己是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軍婚破裂罪是壹種只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奸行為。主要用於判決非軍人與軍人配偶之間的婚外情,但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婚外情,在配偶不是軍人的情況下,不構成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類型有重婚、同居和通奸。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具體類型:

(壹)重婚,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婚姻的;明知他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2)同居,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公開或者秘密地長期在壹起生活。這種關系不僅僅是建立在不正當的性關系上,往往在經濟等生活方面有著特殊的關系,不同於壹般的通奸。

(三)通奸,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夫妻關系破裂的。

1.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比較

如果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重婚罪。想象力的競爭與合作應該從單壹的角度來處理。本罪表現在犯罪主觀方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故意與其結婚或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2.破壞軍婚罪與強奸罪之比較。

利用職權、隸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該條款是強奸罪的特殊條款,屬於註意條款而非法律擬制。根據平等原則,相同的法律利益受到同等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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