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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罪是我國刑法中的義務來源嗎?

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主要有四個來源:

1,法律規定的積極行為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主要來源之壹,是指其他法律規定的、刑法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果只是其他法律規定,刑法不承認,就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2、職業或業務要求作為義務

是指某壹主體因持有某壹物品或從事某壹業務而被要求依法履行的某壹行為義務。這類義務有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的是特定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有相關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法律行為,如契約行為,引起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通過契約行為產生積極作為的義務),行為人有履行的義務。只有當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時,這種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

3.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的義務。

先行行為義務作為壹種不作為犯罪,是由德國刑事學家斯特貝爾首創的。德國1884案首次確認了先行行為和法律,契約也是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學界壹般說,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不必要求先行行為違法。

擴展數據

不作為犯罪的特征:

(1)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是指只有存在刑法直接規定的犯罪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的罪名為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指法律規定行為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

比如說;母親拒絕母乳餵養嬰兒,導致嬰兒死亡。這是不作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遺棄罪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拒絕履行的行為。是指能夠有條件履行而拒絕履行的行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戰時拒絕救治傷病員罪。戰時救護救治崗位上有條件救治重傷員、傷兵而拒絕救治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達到嚴重或惡劣行為的。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百度百科-不作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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