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離婚經濟糾紛雙方自行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在同壹生活中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以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或者各自的財產負責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壹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無論其份額或優先順序如何。因此,夫妻任何壹方應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夫妻壹方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另壹方負責清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妻子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衍生問題:
離婚中無辜壹方要求賠償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第二項規定的“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
除上述四種情形外,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壹律不予支持。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與損害的後果相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