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於2010年10月28日頒布,並於20165438年7月28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壹個重大裏程碑,健全和完善了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撐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壹部著眼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又壹裏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