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但是,如果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了人身保險,則此限制不適用。
因此,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或認可,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設立人身保險的除外。根據司法解釋,這裏認可的保險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可以在訂立合同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
身故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即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死亡保險按期限可分為終身保險和定期保險。其中,被保險人的終身為保險期間,無論被保險人何時身故,人壽保險也稱意外身故保險,都應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定期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的死亡事故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身故保險由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此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往往是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或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認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時,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訂立,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保險金額:
(1)被保險人知道他人代其簽署協議,未提出異議;
(2)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
(3)有足夠證據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投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