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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高度可變的。

行政法沒有統壹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因為它涉及的社會領域廣泛,內容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很難制定壹部全面完整的統壹法典。

行政法散見於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不同層級、各種名稱、各種類別的規範性文件中。

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範性文件,都有行政法規範。中外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行政法涉及領域廣泛,內容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迅速擴張,其活動已不局限於外交如國防、公安、稅務等領域,而是擴展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都需要行政法來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廣,內容更豐富。

行政法具有很強的可變性,而且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與其他部門法的復雜多變,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範也具有很強的可變性,需要經常廢止、變更和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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