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件(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和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110報警服務臺應提前處理緊急報警,直接指揮公安機關各單位和負責處理警情的民警,並調用設備監督指導警情處理。
公安機關各警種、各實戰單位要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指令及時執行。
法律依據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臺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接受報警、求助和投訴時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壹)嚴格的警察儀容、規範的行為和熱情的態度;
(2)接電話時,主動說“您好,* *(市或縣)110,* *接警官”;
(三)詢問當事人有關案件(事項)的主要情況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壹表格認真登記、保管,做好接報、指揮、出警記錄,並存檔備查。第十壹條。接到報警服務臺110的報警指令後,處理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正在危及公共、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違紀民警,應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於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警方應盡快處理。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臺受理求助的範圍:
(壹)溺水、墜樓、自殺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智障人員、精神病人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幫助在壹定範圍內尋找的;
(三)公眾處於危險、孤立狀態,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發生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行緊急處理的;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緊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