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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灣省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大陸居民赴臺灣省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應當由指定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以團隊形式組織往返。參加者在臺灣省逗留期間必須參加團體活動。第三條團隊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經批準的具有出境旅遊特許經營權的旅行社中指定,並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除指定的旅遊團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第四條臺灣省內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後,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布。第五條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然後下達給旅遊團。第六條旅行社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前,必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系。第七條旅行社應當為每個團隊推選壹名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當地旅遊局向國家旅遊局申請辦理赴臺導遊證。包價旅遊社必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第八條組團社應當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組織旅遊者參加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第九條旅行社應當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旅行社和旅遊參與者雙方同意,不得改變行程。第十條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必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和旅行簽註(字頭為L,以下簡稱簽註)。第十壹條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必須向指定的旅遊團報名,並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和簽註。第十二條赴臺旅遊團必須憑《大陸居民赴臺灣省旅遊人員名單》,從大陸對外開放的口岸出發。第十三條出境前,旅遊團已決定以團體形式進入內地的,組團社應提前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遊團成員因突發事件不能隨團進入內地或者不能按期返回內地的,組團社應當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第十四條旅遊參與者應當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發生非法滯留旅遊者行為時,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被滯留人員的遣返和審查工作。第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組團社和參團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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