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者輟學的;
(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3.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律責任:
1,第四十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規定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構在農村予以批評教育;經教育後拒絕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第四十壹條??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以就業為目的的勞動的,依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規定處罰。
3.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壹)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計劃目標的;
(三)未采取必要措施解決學生輟學問題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本轄區或者學校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