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盜版光盤,內容不涉及煽動分裂國家、歧視少數民族、淫穢等內容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
首先,根據盜版光盤的內容確認收費
1.盜版光盤內容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名涉及分裂國家罪第壹百零三條,煽動分裂國家罪。
2.如果盜版光盤的內容涉及對少數民族的歧視和侮辱,則出版少數民族作品罪與第250條有關。這個罪要看情節和後果。
3.盜版光盤內容涉及淫穢的,罪名涉及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本罪根據數量和利潤定罪。其中,出售淫穢DVD、軟件、錄像帶100張以上至200張以下的,按本罪處罰。另外,從數量上看,情節嚴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4.盜版光盤內容不涉及上述內容的,罪名涉及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218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論處。
擴展數據: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銷售文字作品、音樂、電視、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圖書等作品以及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以牟利,違法所得巨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