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範翔》壹文引用廣東同治的話稱,文健三年(1401)十壹月,禮部頒布“禁約”條例,宣旨禁止香料從海外販運入中國。這道聖旨說:
沿海軍民私降,引誘蠻族偷盜,傷及良民。李二部公布了壹份清單,教導第壹人,不必過問官員的軍民家宅,但禁止保管和出售假貨、香火等物。看到的,三個月內就賣光了;三個月後,任何膽敢挽留賣家的人都犯了重罪。這點我很佩服。
雖然“海禁”在明朝已經實施,但直到文健統治時期,沿海地區的軍隊和人民才被禁止去海通藩,其中壹些人甚至引誘“外國人”幫助走私假貨(特別是香)。為了重申朝廷的禁令,文健皇帝對此作了專門的“指示”。他要求無論官員還是軍民,都不準保存和販賣香火,並下令對保存香火超過三個月的人處以重罪。
在朝廷的號召下,廣東地方政府“擬出條條框框”,到處掛出“各方應遵守執行”。這個基礎
聖旨擬定的條例專門對“不準香火”作了三條規定,原文如下(三段序號由作者添加):
(1)祈求拜佛所燒的香停止使用中國松香、柏木、楓香、黃連素、木香、艾蒿、桃香,或合成為香,或末用,或單獨作為香使用,以示誠摯的敬意。
(2)茶園馬牙香雖是兩廣土特產,但其天真固執的人們卻用假名販賣,貨香。以後只允許在這裏燒,違者不罰。
(3)檀香、佩蘭、沈香、乳香、快香、石斛、粗木香、安息香、黑香、甘麻香、生香,書名,無範翔,軍民家不準出售保存,見者三個月售罄。
只有第壹條規則是清楚的。當人們向佛陀表達“真誠的敬意”時,通常需要燒香。不過按照明政府的規定,不能什麽都燒。只能用“中國”香料,不能用“外國”香。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定,對兩廣的“省情”作了具體的解釋與讓步。第二條規定中提到,在兩廣當地茶園的馬牙香中,摻入了壹些沒有戶籍的“頑固派”。雖然他們的做法也有罪,但可以允許他們在當地繼續存在。我們要取締的是將這種“假土特產”從南嶺走私到北方。第三篇同樣有趣。說明在明初,很多來自外國的香料都是民間摻入的,並沒有用“範翔”這個詞來“標明出處”。對於這些“本土化”的香料,政府也規定不允許銷售。
出售和保留(但懲罰只是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