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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中的身份證明

法律解析:(1)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婚姻關系居住在被拆遷公房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的,視為共同承租人,即使居住不滿壹年。但在取得那裏的拆遷補償後,壹般無權主張本市其他公房的拆遷補償份額;

(2)壹般情況下,無本市常住戶口,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房居住滿五年至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也視為室友,可獲得拆遷補償款;

(三)在被拆遷公有住房中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生活困難等原因居住在所借住房中,在其他地方未獲得福利性住房的;

(4)房屋拆遷時,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將戶籍遷出被拆遷公房的。,而且本市其他地方也沒有福利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核實。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開發區和園區內,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為園區內用人單位或職工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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