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廢棄食用油壹般是指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劣質油,如回收的食用油、重復使用的煎炸油等。地溝油可分為三類:壹是狹義的地溝油,即下水道中的含油漂浮物或賓館飯店的剩菜(俗稱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而成;二是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提煉產生的油;第三,油炸食品用的油,用了壹定次數以上再用,或者加了壹些新油再用。
壹旦查實以食用油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關於銷售明知是使用的食用油而生產的食用油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為其提供資金、許可、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在商業中使用地溝油是觸犯刑法的,可能會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溝油為其提供便利,可能構成* * *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