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轄區內的老百姓。
《大清律·家法·婚姻》規定:“凡府州縣官娶本地人女子為妻或為妾者,得杖八十。如果妳是獄官,娶的是仆婢的妻妾,就要挨壹百棍子。女方家也是同罪,妻妾依舊分居。女方出嫁,彩禮交官。”
這就意味著每個政府、州、縣的地方官員都不能娶其任職地的女子為妻,如果娶了,就要挨80大板的指責。檢察官員不能在其監管區域內與女性結婚。如果他們做了,就要被罰100,而且不僅是官方,同壹個女人也會被罰,罰完了還要被強制離婚。在此之前,如果官方壹方已經把彩禮等物給了女方,就應該全部沒收充公。
例:清末順天府糧馬判孫懷芬。在大興縣村民妻子汪詩詩的幫助下,廣東籍軍官許朝泰的妻子許謝石謊稱丈夫已死,賣給孫懷芬作妾,但好景不長。孫懷芬對此並不知情,但最終還是沒有逃脫大清法律的懲罰,被降職留用。客觀來說,這個法律也是保護當地女性的,防止官員看到美女就利用職權搶奪。
第二:快樂的人。
《大清律·家法·婚姻》規定:“凡官娶樂師為妻妾者,年滿六十,離婚。如果官員後代結婚,罪名是壹樣的;到了報名的那壹天,就降為壹等記敘文。”
“樂人”指的是快樂的妓女。清朝時期,樂師與奴婢、皂腳、崇尚卓越、乞討戶、墮落人等壹起被劃為賤民。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不準捐錢,更不準參加科舉,而且世代相傳,無法改變。
根據清朝法律的規定,官員若娶身為樂師的妓女為妻或為妾,將被棍棒打死,並被迫離婚。而且,如果官家的後代娶了妓女做老婆或妾,也會受到同樣的懲罰,會被貶官。
例子:清朝宗室德英好色。有壹天她出門,看見壹個歌手沿街唱歌,就把她買回家當妾。上級得知後,壹棍子打了她60板。關鍵是,德英不是政府的文武官員,她受到了同樣的懲罰。由此可見,清朝的法律是嚴格的。當然,就這壹規定的實質而言,是對政府官員提高復辟道德水準的嚴格要求。也保護了官員的形象,有理由形成嚴肅的官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