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是什麽?
1.具體行政行為不同於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協議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刑事司法行為。
2、個體特點,不能重復套用。
3、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訴訟最重要的客體,在這裏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被直接起訴。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1,合法性(處置):首要特征
它作出後,必然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它是由行政主體表現出來的。
與行政事實行為不同,主要包括:暗示性行政事實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補充;具體行政行為的派生行為或相關行為。預備和部分行政行為。
2.具體性:不同於抽象行政行為。
針對特定對象、特定事項的壹次性處理,不能重復適用。具體體現為三種形式:在具體的事情上與具體的人打交道;對壹群人的治療,這些人可以在特定的事情上被識別;在特定的事情上對不特定的人的處理。
3.單邊:
無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事先同意即可生效。
與行政協議不同,它既是行政性的,也是雙方同意的。但是,行政協議也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4.外部性:不同於內部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的外部性體現在行政主體為了管理外部公共事務而對外部客體做出的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系統內的組織或個人實施的管理活動。內部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理、公文往來和權限調整三大類。
3.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是什麽?
1.約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壹旦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也必須尊重。
2.確定性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救濟期後產生不可辯駁、不可變更、不可撤銷的效力,使具體行政行為成為不可撤銷的行為。
如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為60天,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3、行政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采取措施,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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