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審判能力:指刑事被告人參與審判和接受審判的能力;
2.服刑能力:是指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受治安處罰期間被鑒定為患有精神病,因嚴重精神活動障礙而無辨認或者控制能力,即無服刑、勞動教養或者受處罰的能力;
3.性自衛能力:女性精神障礙患者往往容易受到性侵害。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性自衛能力的評估,應結合其病情的嚴重程度和對性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
4.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種情況: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
5.精神損害程度的鑒定:以精神障礙的出現與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為依據,在評定損害程度時綜合考慮相關因素,而不是片面強調某壹方面的認定結果;
6.精神發育遲滯:是指智力明顯落後於同齡正常兒童的智力水平,即智商往往在70分以下的人伴有適應性缺陷,根據病理和進展的不同可分為進行性精神發育遲滯和非進行性精神發育遲滯。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和鑒定材料進行審查。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目的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予以受理。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滿足鑒定需要,應當接受。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