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保障依法有效治理車輛超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檢測站,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對車輛實施超限檢測,識別、查處和糾正違法行為,在公路上設立的執法場所和設施。第三條公路超限檢測站的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規範運作、依法監管的原則。
超載處罰標準:
根據車輛超載的情況,分為輕微超載、輕微超載和嚴重超載,並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超限百分比低於5%的,為輕微超限,執法人員不予登記、卸載、賠償或處罰,並放開教育;如果超限百分比大於或等於5且小於或等於20,則為輕度超限。執法人員將進行登記,要求當事人分別裝卸,按標準繳納道路補償費,不罰不扣,進行警示教育;超限百分比大於等於20的,強制卸載,按規定繳納道路補償費,並根據超限嚴重程度進行處罰。建議交警扣分。
綜上,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壹年內違法超限超載三次以上的,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機動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