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2.案件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的;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4.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6.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應當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案件依法終止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應當終止:
(壹)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審理依法終止或者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決定終止法律援助的,應當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並發送給受援人,同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所在單位和有關機關、單位。法律援助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終止與受援人的代理協議。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法律援助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