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判決效力證明書壹般是壹審判決後,由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上訴期屆滿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證明判決已經正式生效。壹般用這個證明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聯系法官或者書記員就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既不是文書的簽收日期,也不是文書的送達日期,而是隨著訴權、抗訴權等第二訴訟救濟權利的消滅而形成的法定日期。例如,壹審民事判決的生效日期為送達後十五日上訴期屆滿的次日;壹審刑事判決書在上訴期和抗訴期屆滿的次日送達後十日內;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日期;公告的送達還涉及到公告的有效期限。這些日期的界定只能通過法院審判卷宗的相關送達回執來確定,外人無法從裁判文書本身來確定。也就是說,裁判文書的生效日期是隨著法院的審判活動依法產生的,只有法院自己知道。因此,法院應當承擔起告知當事人裁判文書生效的義務,使當事人能夠及時、正確地行使相關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範圍,並通過政府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方式告知公眾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未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判決日期和不公布的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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