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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清批評與“誹謗、尋釁滋事”的界限

批評和自我批評是黨的優良傳統。如果我們發揚這個優良傳統,堅持黨的優良作風,比如批評領導幹部和官員,批評孔、、戴、羅、張,批評新華社、中央電視臺。。壹些人或組織利用這兩個解釋作為法律依據,以誹謗或挑釁的罪名拘留妳。。。我們做什麽呢如何厘清批評與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界限?誰是界定兩者界限的權力?人大有權力嗎?律師有權利嗎?人有權力嗎?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的基本方略。憲法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現在的問題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言論自由不被非法剝奪!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不到憲法的保護,是不是很可怕?每個公民當然應該互相尊重,遵守法律。問題是,無論是網絡上還是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難免互相批評,甚至罵我我罵妳。如果用所謂的誹謗罪、尋釁滋事罪,警方會直接介入,直接拘留相關責任人。是否類似於鄧小平在“四人幫”橫行時期批評的“謠言四起”的情況?。

社會主義法律的原則應該是:第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嚴格依法辦事;第三,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第四,堅決反對納粹法西斯和“四人幫”的無法無天、嚴刑峻法,踐踏和剝奪公民權利。

公民之間的相互謾罵,應該控制在自訴案件的範圍內,應該由公民自己解決,或者依法上法院解決。公安機關絕對不能插手(當然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那是另壹回事),主要是教育、訓誡、批評、罰款,不要輕易抓人;公民對政府及其媒體的批評和監督,比如批評央視、新華社,是壹種基本權利,應該本著說者無罪,聽者有戒的原則鼓勵批評。還應該有壹些寬容的規則,讓公民批評外國人或俄羅斯、日本、美國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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