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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約定,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通常稱為記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要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根據其出資額來確定,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關於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壹種是本質論,即實際出資的匿名者為合法股東;另壹種是形式論,即以顯要股東為法定股東,否定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也在原則上規定,以他人的承諾以自己的名義認購股份的人,應當與他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然這是在隱名股被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債權人調查的情況下,關於股份支付義務的規定,但由此可以推斷隱名股享有* * * *的法律特征。既然隱名者要和知名者壹起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為什麽隱名股東不能被認可相應的股東權利?雖然有人認為形式理論更符合商業交易公開化的需要,更便於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性和外部關系的清晰性。美國示範商業公司法對股東的定義第壹類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股份並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第二類是指對股份有受益權的人,這種受益權是在公司備案的股份托管人證書上授予的。也就是說,公司股東或者股份登記簿明確區分了持有自己股份的人和以他人名義持有股份的人。兩人均為公司合法股東,公司以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明顯處於明知狀態。另壹種隱名持股更有可能是公司並不知情,只是發生在隱名者和名者之間,兩者之間只達成壹筆交易。(壹)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1。隱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其他股東、公司相關當事人之間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壹事實。隱名股東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因此,應確認其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並在內部承擔法定的股東責任。如果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則突出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利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股東利益存在的事實並不知情。此時,雙方名為隱名股東的關系實際上是壹種投資借款,不應視為隱名投資關系,而可視為債權債務關系。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隱名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在隱名股東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隱名股東共同對公司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因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而未依法設立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更談不上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的確認。隱名股東與指名股東及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就如同合夥企業壹樣,企業發起人(包括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名義股東(顯要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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