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專用印章的發放
1,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印制文件時使用套印印章和鋼印,規格、樣式與公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2.國務院有關部委對外使用的蠟封直徑為4.2厘米。國徽由中央政府公布,國徽的外國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制作。
3.鋼印的最大直徑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名稱和五角星外國出版機構名稱自左向右循環,經上級批準後自行刻制。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和式樣,由外交部制定發布。
4.其他特種印章在名稱和式樣上應不同於公章,經上級機關批準後自行刻制。
綜上所述,行政事業單位的印章由單位指定的辦公室負責,由專人保管。確需使用印章時,必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並經單位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蓋章。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文章
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個人印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參政議政機關、武裝力量、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以及具有法定名稱的合同、金融、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印章,是指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議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印章。
第七條
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