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應對旅遊被強制買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果導遊強買強賣,遊客可以向消費者委員會或者旅遊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旅遊中強買強賣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了解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九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
對於強買強賣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也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3.旅遊強制消費要收集哪些證據?
在實踐中,當旅遊業被迫消費權利時,應收集以下證據:
1.與旅行社簽訂的相關協議和協定包括以下內容:
(1)旅遊合同;
(2)旅遊行程;
(3)旅遊發票;
(4)與旅行社簽訂的其他有效文件或材料。
2、旅遊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
具體而言,只要能夠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或者原承諾不符,就可以包括以下證據:
(1)遊記;
(2)門票;
(3)購物發票;
(4)接待單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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