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諾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向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當行政相對人做出某種行為時,會給予其利益回報。行政承諾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單方面的有益行為。
壹、行政承諾的定義
行政承諾是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行政職能,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作出承諾,並為自己設定公法義務的行為。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協商達成的行政法上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對其公布的第22號行政審判案件,即“黃等人訴湖北省大冶市政府、大冶市保安鎮政府案”進行評議時,給出了如下界定要素:
首先,行政機關作出的承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諾,是壹種客觀的判斷,而不是雙方的約定;
其次,如果公民實施了允諾所設定的行為,客觀上會出現公民不知道有行政允諾的情況;
再者,在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有履行抗辯權,雙方可以在實際履行前為對方設定義務,這在行政允諾的形成過程中顯然是不存在的。
最後,行政允諾的撤銷需要行政機關經過嚴格的程序,並不以受允諾人的意誌為轉移。以“單方意思表示”為特征標準,將行政允諾從行政合同和行政決定中分離出來,命名為“行政允諾”。
第二,行政承諾效力的制約因素
誠實信用原則是行政承諾各方都應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在行政承諾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解除和變更中賦予行政主體相應的優先權利,但行政主體不能濫用優先權利。用益物權的行使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也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承諾後,與相對人發生行政爭議時,不能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行政承諾的關鍵內容作任意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對政府相關行為的審查不僅要審查合法性,還要審查契約性。不僅要考察政府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的規定,還要考察其行為是否違反適用的民事法律規範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合同法中的帝王條款,也是行政允諾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在行政承諾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基於保護公眾利益的需要,需要賦予行政主體在解除和變更過程中相應的優先權利,但行政主體不能濫用優先權利。優先權的行使不應違反法律或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