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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律知識輔導——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特殊制止形式

第四,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態

理解和掌握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含義和處罰原則。

根據刑法:

第二十二條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人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五、* * * *同罪

1,* * *同壹犯罪的概念和條件

*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包括單位犯罪主體)以上* * *實施的故意犯罪。

* * *同壹犯罪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壹,犯罪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實施犯罪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

第二,它有相同的意圖。

第三,* * *配合實施犯罪行為。

2.* * *共犯的類型及其刑事責任

* * *共犯分為四類:主犯、從犯、被脅迫從犯、教唆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 *同犯是指兩人以上* * *同犯故意犯罪。

數人過失犯罪的,不以過失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考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是()。(2006)

A.未遂犯

B.附件

C.被教唆人沒有被教唆犯罪的教唆犯。

D.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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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罪數形態

(壹)犯罪的類型

我國刑法理論通常將壹個犯罪分為實質犯、法定犯和量刑犯。

1,實質犯罪

壹罪本質上是指只有壹個行為的犯罪,但這個行為比較特殊,容易被誤認為數罪,但從犯罪的構成來看,應當認定壹罪。主要包括連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三種情形。

2、法定犯罪

法定刑是指壹罪數罪,刑法明確規定為壹罪。主要包括累犯和復合犯兩種情況。

3、壹個罪的打破

數罪並罰是指行為符合數罪構成,本應列為數罪,但在處罰上作為壹罪處理。主要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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