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豁免。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壹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和懲罰性的法律責任。比如刑法中的訴訟時效已過,屬於時效豁免的情況。
2.不起訴要求豁免。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起訴,國家就不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比如刑法規定的“辦理前告知”罪,就屬於不起訴免責的情形。在刑法中,除了少數人,其他人都必須受到追究。然而,民法卻被忽視了。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刑法規定犯罪人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補救豁免。即法律規定,行為人造成壹定損害後,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者應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法律責任。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制止犯罪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5.協議或協議豁免。即雙方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法律責任。這項豁免只適用於民事活動。
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受到的相應的法律制裁。法律責任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對於維護法律尊嚴,教育違法者和公民自覺守法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責任在性質上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中國的法律責任體系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是刑事責任,這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對此做了全面細致的規定;
二是民事責任,即平等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返工和更換;損失賠償;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
三是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