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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準逮捕就壹定會定罪量刑嗎?

逮捕不代表定罪!!批準逮捕是程序性工作,批準是檢察機關的職權,逮捕壹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或檢察機關)的工作。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由法院決定的,所以在法院作出絕對有罪的判決之前,誰也不能確定被逮捕的人有罪。

1.逮捕是定罪嗎?

不抓就要判刑。是定罪還是判刑,需要由法院來決定。在沒有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任何機關都不能對被捕者設定罪名。檢察機關行使自己的職權。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向公安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偵查部門或檢察機關)會根據批準逮捕的指令選擇立即執行逮捕,並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需要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如果有補充偵查的,再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2.逮捕後多久會被判刑?

最短4個月,最長15個半月。首先,公安機關抓捕後要進行偵察,時間壹般為2-7個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是1個月,延長半個月。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兩次,每次1個月,但不能退回補充偵察兩次。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壹般為壹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問題可以再延長壹個月,簡易程序可以在20天內審結。如果壹方不服壹審,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壹般是壹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問題再延長壹個月。終審判決生效。所以最短4個月,最長15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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